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4-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施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总金额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42元,减免款项专款专用,实行按需资助、总量控制。

第五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学部)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的学生;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学费减免的学生;

(六)学校认定为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学费减免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学院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学费减免的申请程序,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学费减免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九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条 学费减免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

申请学生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提交其他现有支撑材料,包括:

1.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关新闻报道;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二)学院初审

辅导员或班主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审批意见处注明目前已经采取和落实的资助措施。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将通过审议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复审与公布

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材料,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学费减免资格后,减免款项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足额转至学生的银行卡中,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中止、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责退还已减免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的;

(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五)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各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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