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4-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学校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核、培训及管理等工作。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安排一名职工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指定一名老师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外资源,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五)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勤工助学学生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一学年一聘。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用工时间和报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第四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二)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三)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史。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岗位申请、招聘流程

(一)用人单位岗位申请

每年6月份,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部申报下一学年固定岗位用工计划,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学生工作部根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规划的下学年固定岗位总数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确定各用人单位的岗位数。

(二)用人岗位需求发布

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部网站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招聘通知》,将用人岗位需求予以公布。

(三)学生个人申请

凡需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在每年9月份登陆“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打开首页“勤工助学”模块,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申请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

四)申请人员资格审核

学生工作部将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名单汇总,并将名单分发至各学院,由学院初审申请人的资格(主要从申请人的学习、家庭经济情况方面初审),学生工作部审核,确定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

(五)岗位面试

学生工作部将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发至各用人单位,在每年9月初由用人单位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进行面试。

(六)面试结果公示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确定入选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结果报备

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用人单位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统计表》,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和审批。

(八)审批上岗

报备名单经学工部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学生上岗。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录用,需到学生工作部领取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学生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被录用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录用后无故不上岗者,学生工作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五章 岗位管理及酬金支付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学习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工作部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九条 被录用学生如果私自让人替换,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扣发当月酬金,取消本学年岗位的聘用。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一人只能从事一个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用人单位审定需临时更换的勤工助学岗位人员(非常规时间),新选聘学生需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统计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方可上岗。学生录用后需到学生工作部领取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工作部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勤工助学人员的岗前培训、安全管理、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并作好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建立其工作台帐。

第二十四条 如用人单位需新设岗位(非常规时间),需到学生工作部领取《江西理工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填写后经用人单位、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报用人单位分管校领导及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增设岗位。

第二十五条 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上报岗位考核结果而影响学生酬金正常支付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学生解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当地政府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考核结果安排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采用银行卡形式按月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非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部的双重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每月根据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月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月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酬金;月考核两次及两次以上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辞退要求。

第三十三条 每学年,综合每月考核成绩及学生年度学业成绩,对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前10%的同学予以奖励和表彰,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

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指导,对不能正常管理(如虚报、错报、漏报上岗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的用人单位,学生工作部可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适当酌减或取消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的数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原《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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