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参评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七)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可以参评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各学院。
第五条 组织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认定、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初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对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的初审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分上、下学期两次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二)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各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做好公示,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受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受助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