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24-10-12 点击数: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及已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省、市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第一条 承办银行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作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农商银行。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通过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预科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五条 贷款期限及宽限期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毕业后五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后第六年12月20日为止。

第六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第七条 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第八条 本息偿还

每年12月20日或21日(以当地银行规定为准)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第九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每年7月至9月,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4.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三)借款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借款合同由学生自行保管,贷款受理证明由学生到校报到后,交所在学院,由学院按规定时间统一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进行网上录入,逾期视学生自动撤销借款申请。

(四)贷款审批。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后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至县级资助中心。

(五)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生实际的学费、住宿费的总额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剩下部分转入学生的支付宝帐户中,由学生按要求自行提取。但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所承办的贷款直接划拨到学生所办银行卡,学生收到款项后由学生本人到学校缴纳学费。

(六)合同变更。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须调整还款计划时,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第十条 如果学生所在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与以上条款有异,以本地条款为准。

附:全国现有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市、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上海市湖南省、江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吉林、辽宁、浙江、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等省、市、自治区全面推行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凡是来自以上地区的学生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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