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无补考现象,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列专业年级前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学校认定的贫困生;
(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八)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各学院。
第五条 组织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初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对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各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做好公示,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奖励以及追回奖励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受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
3.受奖学生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