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无补考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年级前10%,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则不需另附材料);
(六)(六)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七)专升本学生第一学年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各学院。
第五条 组织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初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推荐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对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各学院要做好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做好公示,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