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江西理工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毕业学年第一个学期进行。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评为优秀毕业生: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友爱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前六个学期(五年制学生前八个学期)的平均绩点列本专业班级的前30%,无不及格现象(截止参与评选时);国家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英语四级或八级成绩达到60分,日语专业学生的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艺术体育类和修读日语的学生不作要求)。
4.在校期间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的“五好表彰”(含五好学生标兵、五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奖、社团骨干奖、道德风尚奖),或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5.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标准(经学校批准准予年度免测的除外)。
(二)“专升本”学生参评“优秀毕业生”,除满足评选条件第四条第一款第(1)(2)(5)小点的前提下,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三学年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的“五好表彰”(含五好学生标兵、五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奖、社会实践奖、社团骨干奖、道德风尚奖),或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2.大三学年学业平均绩点列本专业班级的前30%。
3.国家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英语四级或八级成绩达到60分,日语专业学生的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艺术体育类和修读日语的学生不作要求)。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经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认定,可评为优秀毕业生的情形:
1.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公开表扬的毕业生。
2.毕业生未满足每学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的条件,但在未满足条件的学年有其他突出表现,如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荣誉。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0%之内。
第六条 评选程序及要求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各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广泛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专业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一周;公示后各学院将确定推荐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最终评定名单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表彰办法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在毕业典礼大会上予以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优秀毕业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2.前七个学期(五年制学生前九个学期)的平均绩点未达到本专业班级的前30%、有不及格现象的;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本专业班级的前40%的。
第九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评定学院优秀毕业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江西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