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佚名 时间:2016-11-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充分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优化育人环境,促进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是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班主任是学院选派到学生班级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教师,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教育学生、管理学生、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

第四条 班主任选聘工作在学校的指导下,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学院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要不断优化结构,提高班主任工作能力和水平。广大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要把担任班主任作为教书育人应尽的责任,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五条 班主任主要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学科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于每年6月底确定下学年班主任名单,并将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新任班主任需由学院统一培训后方可正式聘任。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队伍精干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为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两到四年。

第八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不少于两年的班主任工作。

第九条 班主任的选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

(二)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德才兼备,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的心理品质。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校(院)党政的各项决定,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指导学生开展形势政策学习,组织开展主题班会和专题教育。

第十一条 坚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十二条 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家庭状况、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健康状况等基本情况,关心爱护学生,经常与学生谈心,做好个别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和考察,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抓好团支部、班委会的自身建设,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每周召开一次班会或班委会,做好学生操行纪录,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做好大学生涯和专业学习规划,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引导学生创建良好的考风学风;做好学生课程选修、课外实践和研究生报考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指导督促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任务,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指导所带班级的学生开展学习竞赛和学习经验交流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科技竞赛、寝室文化建设和各项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 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推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等工作;配合学院做好学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学业警示、留级、休学、退学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了解学生心理状况,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经常下班级、下宿舍了解学生安全情况,及时反映学生对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报告、处理班级学生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违纪行为,并积极参与事后调查处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条 了解学生生活状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抓好入学教育、军训、实习、社会实践等重要环节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毕业班班主任重视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和离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常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在校表现,争取学生家长对学校教育与管理的配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班主任工作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班主任的具体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选拔、使用、培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班主任档案,加强对班主任队伍的管理。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和组织队伍建设,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每两周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例会,布置和检查班主任工作。班主任要根据所做工作和了解的情况,及时、如实填写《班主任工作手册》;各学院定期检查填写情况,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积极为班主任创造工作条件,改善工作环境,帮助班主任解决学习、工作等实际问题;加强班主任的培训工作,提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在聘任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班主任工作岗位达两个月以上者,应提前两周向学院提出,由学院委派他人代理履行班主任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于每年6月份对班主任工作进行一次学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校优秀班主任的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于每学年7月份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待遇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两年以上班主任或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并经学院考核合格。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江西理工大学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具体评选表彰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班主任岗位津贴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经考核合格的,按月发放班主任津贴;表现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者,酌情扣发班主任津贴。

第三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工作不称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班主任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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