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学工部、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团委、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

(三)审查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复查核实、作出申诉处理结论和申诉处理结论的生效等四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第十一条 申诉的复查核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核实、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选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其中应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复查工作的委员确定后,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人可以对复查工作的委员提出回避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结论的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和讨论情况,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下列决定,并据此撰写出申诉处理报告。

(一)原处理或处分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适当,处理或处分正确,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的;

2.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有误的。

(三)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交原作出处分建议的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结论的生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刻生效。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报告提交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部门5个工作日重新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上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非全日制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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