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倡导优良校风、学风,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及标准
凡属于国家正式计划招收入本校学习的普通本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奖学金。其等级、比例及标准如下:
等级 |
比例 |
学年金额标准 |
一等 |
3% |
2000元 |
二等 |
7% |
1000元 |
三等 |
12% |
600元 |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和所在学院的各项管理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圆满完成各门功课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
(四)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厚植人文素养,培养审美能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评定学期体育成绩及格且评定学年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标准(经学校批准准予年度免测的除外)。
(五)能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按时注册报到(经学校批准缓缴或免缴者除外)。
(六)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的情形:
1.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2.评定学期所修必修课或者专业选修课有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评定办法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开始评定,以所在学院专业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对照评定比例、条件,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总成绩在学院专业班级内的排名情况择优向所在学院推荐,学院审定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各学院的奖学金评定工作要严格坚持条件,实事求是,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实行“三公开”:即条件和比例公开、测评成绩排名公开、推荐名单及等级公开。对测评成绩排名和奖学金评定等级要实行“三公示”:即专业班级公示、学院公示、学校公示,最终确定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第五条 奖学金的发放
奖学金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份两次由计划财务处发放。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均发给奖学金证书,其获奖学金的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