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作者: 时间:2021-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同时接收合作高校选派来的交流生进行培养。为加强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各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各学院)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宣传、学生选拔、思想政治教育协同、学业指导、课程协调、学分认定等。

第四条 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行学分互认。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交流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交流学校出具成绩单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第二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确定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交流生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申请表》。

第三章 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派出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须在离校前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行前教育,并办理离校手续。各学院须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参照我校培养方案,结合交流学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备案批准。交流期间,导师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指导。

第八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等同处理。

第九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完成交换学习后仍回我校继续学习;学生在交换期间不能申请出国(境),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由我校办理手续。

第十条 结合交流双方学校的培养方案,交流生在我校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

(一)学校承认国内交流学习学生按照学习计划在校外取得的全部学分,可允许替代学生在同一学期修读的课程。

(二)学生在交流学校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则学习课程。若交流学校未开设我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交流学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

(三)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优先考虑选修特色课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合作

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由交流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寄送我校教务处。学生交流期间在交流学校取得的等级证书、学科竞赛奖励我校予以认可。

外出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满了40学分,认定为完成了我校一学年的学分要求(由各学院据实认定)。

交流期间一学年修读学分超出50学分部分,认定为我校选修课学分。

学生在交流期间取得的学分优先折抵交流学年必修课所要求的学分,余下认定为选修课学分,经学生申请,可认定为公选课学分。

外出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未修满40学分者,在交流期满返校后应通过“重修”形式补修低年级的必修课,补齐交流期间至少40学分的修读要求。补齐交流期间要求的40学分后,认定为完成我校一学年的学分要求,返校后重复修读在我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不重复计算。

(二)成绩记载

所有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计分,交流学生按等级制计分的,按交流学校等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办法进行折算。

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计入江西理工大学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即江西理工大学成绩单和交流学校成绩同时载入档案。

(三)成绩认定

1.学生派出到A类单位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在学生已取得成绩基础上乘1.2系数折算认定,折算后最高成绩限定为95分;

2.学生派出到B类单位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在学生已取得成绩基础上乘1.1系数折算认定,折算后最高成绩限定为95分;

3.学生派出到其他单位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在学生已取得成绩基础上乘1.05系数折算认定,折算后最高成绩限定为95分。

A类、B类、其他单位等次认定,由教务处据情况拟定,在开展成绩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告知各学院。

(四)不合格课程处理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校后应在我校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如我校未开设该课程,学生应通过补修由学院指定的相同学分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五)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交流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达到学校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标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学分的使用

学生参加国内交流学习项目,折算后予以认定的成绩、学分,在学生评奖、评优、综合排名、毕业、学位授予,以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校园卡以及相关手续由交流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交流期间学费按照双方学校所签署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准缴纳给对方高校;奖助贷学金由我校评定和发放;与对方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勤工助学的待遇;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交流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再缴纳其他费用,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 学校将派往各合作高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立联系小组,在派出学生中确定小组负责人,负责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学校相关部门、老师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交流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返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在我校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优秀个人评选

(一)交流学生的奖助学金、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等的评选仍回我校原专业班级参评,以认定后的加权成绩作为综合成绩参加专业排名,不再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二)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在导师的推荐下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三)学生交流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第二十条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四章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来访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来访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来访学生须缴纳住宿费,在所在学院报到,并在网上注册后方可选课。来访学生登陆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网站查看选课信息,如有问题咨询所在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来访学生中的学生党员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班级党小组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学校党校听课,在所在学院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来访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七条 来访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由我校教务处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相关学院负责出具学生考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来访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理工发〔2015〕76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教务处与合作学校教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 办公电话:0797—8312034

通讯地址:中国.江西.赣州客家大道1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