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5-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由于他人威胁和诱骗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事件的处理起到重要作用的;

(五)积极配合对违纪或违法犯罪事件的调查处理,有良好表现的;

(六)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不认识错误的;

(三)隐瞒事实或提供伪证的;

(四)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曾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酗酒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预谋、有策划或团伙违纪的;

(八)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和办案老师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九)其他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违纪学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我国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及其他非法活动,或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

(二)出版或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黄色淫秽物品的;

(三)传播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等不良信息的;

(四)组织或主动参与传销的;

(五)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处罚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警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虽未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为个人不正当目的制造事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打架虽未动手,但造成他人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伤害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结伙打架、纠集校外人员打架的,根据伤害及过错程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或在打架事件中起重要作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公然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或为打架者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违法、违纪、违规事件中,作虚假陈述或伪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示后学生应予以纠正:

1.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人员的指令将书包、书籍、笔记、手机等考试纪律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2. 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含空白)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的;

5.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的;

6.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 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 本条(一)规定的各种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示不予纠正直至再犯的;

2. 未坐在监考人员指定座位考试的;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做手势、打暗号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试座位或考场的;

5.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6. 被他人强拿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7. 在开卷考试中拿用他人的书、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或与他人讨论答案的;

8. 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9.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 以辱骂、威胁等方法影响考试工作人员工作和其他学生考试的;

11.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不论看否);

2. 将考试课程有关内容抄写在座位周围,如桌面、墙面或身上的;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6. 假借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 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故意销毁考试材料(如试卷、答卷等)或作弊证据的;

9.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 为他人偷看或其它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11.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的;

2.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且不能排除自己过错的;

3. 被监考人员发现或认定考试违纪后,不服从管理,态度粗暴,影响极坏的;

4. 与考试工作人员合伙实施作弊行为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记过及以上情节的,或者受到记过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留校察看情节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屡次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有本条(二)、(三)、(四)、(五)规定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不予补考,必修课应重修。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实际课时计)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超过24小时(含)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损毁、伪造公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和所损坏财物的价值、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冒领、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或者给偷窃者通风报信或窝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偷窃公私财物价值较大或者结伙偷窃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为赌博通风报信、组织或发起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在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

(二)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三)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

(五)不服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六)在寝室打麻将的;

(七)擅自调整宿舍或占用床位,经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接插电源、网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当使用火源造成后果的,除按照学校有关专门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特别严重,造成人身伤害及较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攻击校园网站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学院(校区)成立学生违纪处理调查工作小组,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学院(或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对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学院(或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实违纪情节、认定作弊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转交有关学院和学生工作部,按照本条(一)、(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和违纪处分通知单经本人签名后交回学生工作部。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需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和处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认为由于校方( 单位或个人)不当行为而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伤害的申诉。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解除处分。其中,警告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处分的期限至毕业离校为止)。

在处分期间如发现新的违纪行为,应加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仍不改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范围

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四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九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提出申请;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进步显著,受到校级以上表彰,且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平均绩点在80分以上的;

(二)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四)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审后,报学校领导批准是否解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内”,除有特殊说明的以外,均包括本数(级)在内。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理工发〔2013〕74号)、《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理工发〔2013〕75号)废止。

 

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 办公电话:0797—8312034

通讯地址:中国.江西.赣州客家大道1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