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时间:2016-11-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20日前,提出全省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七条 每年9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厅、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尽快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所属高校。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于每年10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教育部于每年11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30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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